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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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545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分别支付到原告***个人账户136321元(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718001533730),支付到被告***个人账户18249元(中国农业银行6228452398076973777); 二、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扣除其应承担诉讼费1751元,余款1824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 三、驳回原告其他过高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