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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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94405.42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垫付费用待执行时一并扣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 讼费15575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