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8124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负担204元,被告***负担2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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