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正阳县汽车运输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27811.49元(其中交强险范围内15000元、商业险范围内12811.4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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