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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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借款10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因本案所花费的律师费10万元;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0元,由***、莆田市力天红木艺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5-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