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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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山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6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山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5元; 三、被告山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办证费、服务费1121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原告***从2018年7月6日起至办证费、服务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元,由被告山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