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鼎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8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80347)。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6146.40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25624.38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粤120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1203执250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律师费20353元、案件受理费3855.75元、执行费6299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8000元。 上述判项第二、三、四、五项确定的金额应在被告***已付购房款中先行予以抵扣。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肇庆市鼎湖区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080347)的注销备案登记、注销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10.1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