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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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集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支付110000元赔偿款; 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 意畅、***、***、***支付60000元赔偿款;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五原告收,开户行:怀集县**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怀集县人民法院;账号:800***********43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五原告负担81元,***负担800元,人寿保险肇庆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