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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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偿还编号【2018】宜农商行流借字第14979201803261001003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500万元和利息(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复利2011648.15元,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3975%计算); 二、被告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偿还编号【2019】宜农商行流借字第14979201903281003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和利息(截至2020年7月27日的利息388158.33元,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对编号为赣市监袁抵字【2018】1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被告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对编号为赣(2018)宜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68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被告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450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799元,由被告江西东恒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