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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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赔偿款240689.81元,款汇原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如皋支行,卡号:62×××76)。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030元,由原告***负担60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2424元(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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