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4899200元;二、被告***、***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上诉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载止2018年12月24日止的欠付利息1119491.46元、罚息145.31元;并从2018年12月25日开始至2019年3月15日止,以48992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1%计算给付上诉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利息;从2019年3月16日开始,以48992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月罚息利率1.65%计算给付上诉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罚息; 四、上诉人***、***对***、***支付的上述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 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3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上诉费58776.50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