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秋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通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恒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邢台宝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4413017.2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补偿款4384818元; 三、变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2150000元; 四、维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撤销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99904元,由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000元,由***、***、***三人共同负担1279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