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奥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中宏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申请执行河南省奥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207895元货款归河南中宏通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所有; 二、不得执行上述河南省奥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平高集团威海高压电器有限公司的207895元货款。 案件受理费4418元,由***、平顶山市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