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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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北瑞兔司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被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11万元(扣除已赔偿的5万元,还应再赔偿6万元)。”; 二、撤销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8)云31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254,402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时对上诉人北汽云南瑞丽汽车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一审时对被上诉人云南北瑞兔司机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9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63元,被上诉人***承担1,406元,被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9元,由被上诉人***、***、***、***、***承担1,063元,被上诉人***承担1,406元,被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