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2809.4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965元,由被告(反诉被告)荆州恒信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