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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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94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人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开力 人民陪审员 林蕉萍 人民陪审员 高玉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尹 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