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偿还十堰市铧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直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给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负担7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