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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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1569.25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01569.25元; 三、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7189.28元(该赔偿款已转账至本院标的款账户); 四、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859.47元; 五、限被告***、被告阜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85089.75元,被告***、被告阜阳市华信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周口市盛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164元,由被告***负担3697元,被告***负担3697元,原告广东茂湛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