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374294.74元及利息(其中以12084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以289939.7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实际偿还完毕止);

二、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6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I)-2016-0513个高保字第1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I)-2016-0513个高保字第2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I)-2016-0513个高保字第3号《自然人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被告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13高保字第1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内容在编号为0737-(Ⅰ)-2016-0513高保字第2号《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八、如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C×××**、皖C×××**、皖C×××**的车辆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分别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驳回原告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88元,减半收取5389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7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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