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
安徽百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百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徽百惠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质押的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的500万股股权【质权登记号:(蚌)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56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37元,减半收取20168.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省蚌埠市花鼓香餐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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