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 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 二、被告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0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合计1,400元,由被告长治市玉马植物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