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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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 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79元(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预交),由山西鑫源碳素有限公司负担12850元,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负担789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王 鹏 审 判 员李 娟 人民陪审员张玉萍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马 馨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