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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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欣泰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生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40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生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50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海生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4元,由原告青海生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欣泰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68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宏 人民陪审员 刘立英 人民陪审员 崔桂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 员代 策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