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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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5498.73元(纳入保险理赔金额5498.73元×90%=4949,非医保费用549.73),住***。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17617元,由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承担549.73元。 二、上述款项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7617元;限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549.73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851元,由温县恒大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强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