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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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和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市申锋木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衡水春雨园林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市申锋木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衡水正宇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北京市申锋木材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市申锋木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11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区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2-17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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