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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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安次区支行 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的贷款本金利息共计229185.0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廊坊市迅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4377.76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易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孟凡龙 人民陪审员 尤爱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明鹤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