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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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本金100万元、原告***本金100万元、原告***本金320万元、原告***本金200万元、原告***本金120万元、原告***本金100万元、原告***本金450万元、原告***本金110万元、原告***本金220万元、原告南京西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金540万元,并以上述十原告各自的本金为基数,分别支付十原告自2018年12月1日按照年利率9.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西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十原告各自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4.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新对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18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3184元,由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