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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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10073.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10日,利息23623.69元、罚息26766.43元、复利4257.03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借款年利率15.5%上浮50%计算;但罚息及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为限,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0元、财产保全费169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6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洁 人民陪审员 张少贞 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燕慧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