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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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青岛都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来电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日照长佳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9000元(120元/天×75天),误工费6622.86元(64.93元/天×102天),残疾赔偿金32594元(16297元/年×20年×10%),交通费300元,共计58516.86元(已给付10000元,尚需给付48516.86元); 二、被告日照长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56.74元[(23313.47元-10000元)×50%],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222元,被告日照长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担667元。 综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应支付49183.86元(48516.86元+667元),被告日照长佳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12092.74元(11956.74元+136元),上述二被告将各自应支付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沂水支行账号为62×××03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