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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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变更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初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24722047.25元及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897.15元,***负担5469元,***负担226228.15元,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元。***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