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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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591.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详见赔偿明细表)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487.4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详见赔偿明细表) 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鉴定费720元,合计1042元,由被告孙柏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