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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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于2020年9月15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77207.26元,截至2020年9月15日的利息及罚息11173.13元,合计88380.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77207.2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复利以累计欠付的罚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9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