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赔偿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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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行政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行政复议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和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宋汤河西岸还原小区内赔偿原告邢杰房屋(住宅)94.88平方米或相当于94.88平方米房屋(住宅)的价款;

二、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和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邢杰房屋装修补偿费877.88元,附属物补偿费1978.76元,搬迁补助费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51235.20元。

三、撤销维持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02行赔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邢杰的其他赔偿请求;

四、亳州市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和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邢杰被搬离物品损失3万元;

五、驳回邢杰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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