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特顺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特顺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301831.50元给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二、被告重庆特顺电子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11月26日起,以实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至货款付清之日为止。

三、被告***、***、***应在最高限额1200000元内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重庆特顺电子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梅州市威利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3.4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计8258.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8.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特顺电子公司负担(在支付标的款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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