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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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潮州市潮安区鑫象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鑫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费485,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其中: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1元,减半收取计4,291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鑫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