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货款1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的部分,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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