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 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华威机器有限公司货款11.5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临沂市河东区盛达包装厂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义务的部分,由被告***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