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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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 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2276.41元(利息算至2020年5月21日),后期利息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058元,由被告萍乡市长平里出口花炮二厂、***、***、***、***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