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长春卓越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兴国投资有限公司
长春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长春卓越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购房价款人民币1300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卓越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800.00元,由原告长春卓越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34.00元,被告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负担1035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星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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