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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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分行华达支行账户(账号:621*************953)的存款或被申请人***在中国各商业银行账户的存款4418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账。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2729元,由申请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