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7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0664.02元,两项合计为人民币247664.02元(其中应返还被告***垫付的5193.6元给***,实际应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42470.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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