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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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江茂旅行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全南宝路达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货款人民币240341元给原告河源江茂旅行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并应以本金24034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