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代偿款35522.28元、未付保费1160.54元,合计36682.82元及违约金(以36682.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元,减半收取计53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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