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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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阳领秀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二、被告辽阳领秀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理开支3000元; 三、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辽阳领秀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和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950元(已交纳),由被告辽阳领秀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0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