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兰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31,63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1月9日),本息合计121,635元。自2018年11月10日始,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逾期月利率按13.32‰计算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2.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利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程月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庆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