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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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维美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平国商维美百货有限公司 四平市维美戴斯大酒店有限公司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维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922,700.00元及利息2,234,201.40元并支付从2018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922,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0,164.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75,164.00元,由四平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131.20元;由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03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