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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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及利息1072460.6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止)合计1772460.66元,之后利息从2019年10月9日起以7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38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33338元,由原告***负担7300元,由被告***、***负担26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