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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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三山岛金矿 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要求二原告(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6.5元,由二原告负担6506.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3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二原告负担22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2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此款被告(反诉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亚伟 人民陪审员 栾新卓 人民陪审员 刘志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浩珑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