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巧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11月3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巧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武汉巧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5元,被告天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此款原告武汉巧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不再退还,执行时由被告天门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