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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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共计99700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黑龙江省友谊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超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限额外的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320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黑龙江省友谊运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