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中兴药业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药材公司 沈阳市医药公司 沈阳广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阜新广泓堂大药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