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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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民初3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阜新广泓堂大药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7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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